12月1日,江西法院发布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的审理。
2021年7月,江某与张某(女)通过相亲认识,10月2日双方订婚,江某向张某给付了相应彩礼。订婚后,双方开始共同生活。2021年12月5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婚检显示“未发现医学上不宜结婚的情形”。婚后不久,张某检查出疑似患有恶性肿瘤,并确诊为肝恶性肿瘤。2022年2月11日,江某起诉离婚,因其未到庭参加诉讼,故按撤诉处理。2022年6月17日,双方在民政局办理离婚,张某未要求分割婚后共同财产,也未要求江某分担医疗费用等。离婚后,江某要求张某返还彩礼未果,遂诉至法院。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于法,江某与张某无论婚前还是婚后都有共同生活,江某的诉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于情,双方自愿结为夫妻,理应互相扶助,共赴患难,但在张某患病治疗期间,江某既未支付任何医疗费,也未尽心陪护,没有履行作为丈夫的职责和义务;于理,张某在双方协议离婚时,既未要求分割婚后共同财产,也没有要求江某分担医疗费等,更没有以不离婚来拖累江某,反而是江某在张某第一次术后出院不久便起诉离婚,第二次术后不久便要求返还彩礼。江某的行为既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返还彩礼也没有法律依据,故法院判决驳回江某要求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
“夫妻本是同林鸟,患难与共为正道”。夫妻之间和衷共济、患难与共历来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相濡与沫、休戚与共更是为世人所传唱的佳话。夫妻之间相互扶持不仅是道德上的义务,也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本案在司法裁判中融入了法理、事理、情理,全面否定了丈夫对患病妻子物质上不予以帮助,精神上不予以慰藉的违反法律规定与善良风俗的不当行为,弘扬了和谐、友善、诚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倡导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家庭观,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江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