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
如今,不定时、不定期、不定场所的灵活办公日渐成为职场新常态,对“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的界定变得越来越模糊,也为工伤认定增加了复杂性。
根据2010年12月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职工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等7种情形之一,应当认定为工伤;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等三种情形之一,视同为工伤。根据上述规定,在工作实践中,通常将“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受伤或发病,作为认定工伤的必备条件。
问题在于,随着时代的发展,居家办公等职场新常态的涌现,工作场所与生活地点高度重合,如果囿于传统认知,工伤认定便很难惠及普通劳动者。之前,有关报道也提到,“居家办公发生的工伤,在申请工伤认定阶段,大多会因为‘居家’而被驳回”,而且“维权过程往往漫长、艰辛,维权成本要明显高于普通的工伤认定申请”。
从现实情况看,不乏此类方面的工伤认定纠纷。比如,2020年6月18日上午,黑龙江省大庆市机关员工柴某因疫情居家办公期间,被逃窜至小区的犯罪嫌疑人靳谋杀害,其家人为其申请工伤认定,但人社部门却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由此引发公众热议。又比如,河北省三河市法官杨某居家办公,早晨6点左右起床继续整理案卷材料,写案件判决,7点上厕所时突然晕倒,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当地人社部门也拒不认定其为工伤,等等。
不要小看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对于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劳动者群体,这就意味着,他们将难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而企业用工风险也难以分散。
其实,从劳动立法精神看,“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的认定,本应不拘一格。我国之所以制定《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等法规,目的正是最大程度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不是增加他们的维权难度,把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变成一个遥不可及的纸上目标。审视居家办公等职场新常态,虽然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发生了改变,但劳动的性质却没有发生根本变化。如果“狭隘理解”工伤认定条件,只会与劳动立法精神背道而驰。
值得一提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对工伤认定中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把握出现松动。近期,有这样一起工伤认定纠纷:某单位员工黄某工作时感觉不舒服,交接工作后表示未完成的工作可以回家继续完成,当晚突发疾病被送到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法院审理认为,职工在家加班工作,就是为了完成岗位职责,应当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前文提到的案件,经媒体披露后,均得到了工伤认定。
当然,工伤认定还需要更多立法加持。2014年4月,最高法出台《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等情形下,认定工伤应予支持,由此为工伤认定的“司法扩容”,提供了一定的支撑。
但从长远看,“解铃还须系铃人”。目前,之所以出现大量的工伤认定纠纷,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等规定要件上理解有所出入,说到底还是现行规定没有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有必要对《工伤保险条例》等法规作出新的修缮,使之适应新情况新问题,与灵活办公的职场新常态同频合拍,体现合理性与精准性,更好地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