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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未执行政府指导价,天津市和平区口腔医院近日被天津市市场监管委没收违法所得8.6万余元,并处罚款4万元。
5月5日,天津市市场监管委执法人员到天津市和平区口腔医院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医疗服务收费涉嫌存在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价格违法行为。经调查,当事人于2021年1月2日至2022年11月1日期间,作为一级诊疗机构,对患者收取“其他神经节阻滞”医疗服务项目费用20元/次,未严格执行《天津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等规定的政府指导价15元/次,多收价款共计11.12万余元。其中,当事人在2021年11月10日至2022年6月10日期间,“其他神经节阻滞”医疗服务项目按照20元/次的标准向医保部门进行申报,该期间违法行为天津市医疗保障基金监督检查所已进行查处,退回医疗保险金24628.75元并给予罚款。实际多收价款合计86636.25元。
随后,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退款事先告知书》及《责令退款通知书》,但和平区口腔医院未能将多收价款退还。近日,天津市市场监管委责令和平区口腔医院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没款合计12.66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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