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下列住房不认定为家庭现有住房面积:
1、租住或借住的他人住房(包括他人转租的公有住房);
2、所居住的临时搭盖待拆除房屋、单位办公经营用房或集体宿舍;
3、共同申请人在我市新城区的农村宅基地上所建房屋;
4、虽归属于共同申请人名下,但已灭失、已纳入房屋征收或拆迁范围并签订房屋征收或拆迁协议的住房;
5、新就业职工工作单位在中心城区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新城区拥有的住房。
申请家庭现有住房,包括家庭全体共同申请人在本市市区范围内自有住房和承租的公有住房。自有住房包括自建住房、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合作建房、解困房,以及已实施房改的公有住房等。公有住房包括政府直管公房、单位自管公房。未予退还的宗教产住房和部队公寓住房按公有住房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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