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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君“典”案例》第一百一十八集聚焦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租客“毁坏式”退房,房东诉请赔偿损失的民事案件。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通过司法拍卖获得房屋所有权,依据“买卖不破租赁”原则,被告与原业主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对原被告继续有效,被告在房屋租赁合同关系解除前负有妥善保管房屋的义务,合同关系解除后,应当交还状态完好的房屋,但被告实际未对房屋尽妥善保管义务,导致屋内墙体、地面及屋内设施等损坏严重,最终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四条规定,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房屋维修费及租金损失共计9万元。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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