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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徐鹏
12月30日,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用远程视频方式,一审公开宣判青海省海西州委原常委,海西州政府原副州长、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原常务副书记、管委会原副主任梁彦国受贿、滥用职权一案,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梁彦国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以滥用职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8年,梁彦国利用担任西宁市招商和经济技术协作局局长、青海省海西州德令哈市委副书记、副市长、代市长、市长和海西州州委常委、副州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项目承揽、审批、公司贷款等事宜上提供帮助,谋取非法利益,非法收受或者索取上述单位及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571.0194万元。
2018年5月,被告人梁彦国利用其担任青海省海西州委常委、副州长、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管委会副主任的便利,帮助青海兴青工贸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通过《木里煤田聚乎更矿区五号井采坑边坡治理优化方案》,使兴青公司以矿山恢复治理为名,在木里矿区大肆进行非法采矿,致使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法院认为,被告人梁彦国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滥用职权,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梁彦国在接受调查时,主动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其行为对于受贿罪构成自首,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后,其亲属主动退缴全部涉案赃款、赃物,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法庭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