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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 蔡 蕾 通讯员 夏 勇 王文昭)近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出台《关于破产案件管理人分级与考评暂行办法(试行)》,以推进破产案件管理人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
据湖北高院相关负责人介绍,制定该《办法》旨在完善破产案件管理人制度,加强对破产案件管理人的动态管理,激励和约束破产案件管理人依法勤勉履职,推动破产案件审判质效提升,服务市场主体优胜劣汰,打造更优法治化营商环境。
《办法》主要确立了四大制度:一是管理人分级制度。按照机构规模、执业能力、执业业绩和办理破产案件经验等因素,将管理人分为一级、二级、三级管理人。二是分级执业制度。一级管理人可以在全省范围内执业,二、三级管理人只能在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执业。破产案件实行分类制度,根据案件类型、难易程度、标的额大小分为重大破产案件、普通破产案件和简易破产案件三类。重大破产案件应指定一级管理人为管理人,普通破产案件应指定二级以上管理人为管理人,简易破产案件应指定三级以上管理人为管理人。三是管理人考评制度。采取个案考评和年度考评相结合的方式。个案考评重点考评管理人办理破产案件的质量和效率、勤勉程度等,注重管理人的个案履职能力。年度考评重点考评管理人每一年履职工作成效、行业业绩评价等,注重管理人的专业队伍建设。四是管理人名册动态管理制度。明确管理人的升降级和除名标准,湖北高院每3年根据考评情况,结合各中级人民法院意见,综合决定对全省管理人名册进行动态调整。同时还规定了暂停管理人备选资格、从管理人名册中除名等情况。
关键词: 破产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