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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先生与朋友在饭店就餐,饮酒后在包间摔倒,左手被地面的玻璃碎片划伤,与饭店协商未果后,张先生将饭店诉至法院,要求饭店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8万余元。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饭店赔偿张先生医疗费、住院伙食营养费、误工费等共计3万余元。
原告张先生诉称,其在饭店就餐过程中,由于服务人员未及时将玻璃碎片清理出包间,而是堆放在包间地面,位于包间入口左侧的垃圾桶前,也未妥善处理地面湿滑情况,导致其滑倒,左手被地上堆放的玻璃碎片划伤,造成左手尺动脉及伴行静脉断裂等伤情。饭店作为餐厅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事发后亦未及时救助,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饭店辩称,饭店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事发时包间内不存在任何安全隐患,玻璃碎片系张先生自己打碎,后服务员也及时进行了清理,堆放在包间入口处帘子后方的角落内,难以触及。张先生系因醉酒及同伴互相搀扶而摔倒,当时并不存在地面湿滑的情况。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经营者对于就餐人员应当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张先生系在饭店包间中因摔倒后触及地面上的玻璃碎片受伤。张先生及其朋友打碎玻璃杯的事实,并不构成饭店不承担责任的依据。饭店虽然对玻璃碎片进行了处理,但不论玻璃碎片位于帘子后方的角落内还是垃圾桶前,均处于包间内,且位于进入包间的门口附近,就餐顾客出入包间均需要经过此处,显然存在安全隐患。饭店已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张先生虽主张系因地面湿滑导致,但未提交相应证据,法院不予采信。考虑到张先生当时欲去搀扶其朋友,且其当时确实已经饮酒,法院认定其自身对于摔倒亦存在一定过错。对于责任承担,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酌情认定由饭店承担70%的赔偿责任。法院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张先生与饭店的责任应当如何划分呢?
经营场所的经营管理者有责任提供安全整洁的场所环境。本案中,不论玻璃碎片如何产生,饭店未将碎片清理至适当位置,导致安全隐患,属于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于张先生因包间地面上玻璃碎片划伤的事故,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但张先生作为被侵权人,是在饮酒状态下搀扶朋友过程中摔倒,故其自身对摔倒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一部分责任。
(文中人物及公司名称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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