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信号财经报道:近日,裁判文书网披露一起案件。2020年5月,男子张某入职北京某公司担任品牌总监,劳动合同约定其试用期为3个月,月薪5万。张某入职试用3天后,公司以不胜任工作为由向其出具解约合同。张某认为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于是提出仲裁,劳动仲裁裁决双方继续履行合同,公司支付其5月份的工资。公司不服该裁决书,于是向法院起诉。本案两次审理后,法院均认为双方在较短时间内产生较大矛盾,不具备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基础,不支持张某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主张;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张某可就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另行主张权利。张某不服上述判决,向北京高院申请再审后被驳回。
我觉得既然有劳动合同约定了三个月,那么也就有试用期,试用期内也是可以提前告知以那些不胜任理由辞退。试用期就是双方的一种考虑。当然已经上了几天试用期的班也得正常支付。值得注意的是,这事在第一次裁决是符合的,双方继续履行合同,公司支付其5月份的工资。但到了第二次裁决被认定为不具备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