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3月10日电 (孝金波、薄晨棣)为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以下简称《规定》),引发社会关注。
“网络消费者已成为我国消费者群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最高法党组成员、副院长贺小荣日前在接受人民网专访时介绍,上述《规定》对网络消费者最为关心的问题一一作出了回应。
有些网络消费合同格式条款单方面规定,消费者签收商品后,不得提出质量问题。对此,《规定》明确,有关“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质量符合约定”的格式条款无效。“消费者通过网络购买物品,收到快递后的签收行为并不等于对商品质量的认可,商品是否符合质量要求还要打开后才能看到。所以,签收不能视为商品质量合格。对于这种格式条款,应当依法认定无效。”贺小荣解释到。
《规定》同时明确了奖品、赠品、换购商品问题,规范网络促销行为。贺小荣表示,有些赠品存在过期等对人体有危害的情况,商家却认为赠品免费所以不承担责任,这是没有依据的。赠品、奖品如存在质量问题,给消费者造成了损害,商家需要承担责任。
对于部分网络商家为了提高商铺知名度进行虚假宣传的问题,《规定》明确,以虚构交易、虚构点击量、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宣传的合同,应当依法认定无效。
贺小荣介绍,针对有些网络商家以商品已经拆封为由拒不退货的问题,《规定》明确,消费者因检查商品需要,对商品进行拆封查验,不影响商品完好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一般应适用无理由退货制度。商家主张拆封就视为合格、不能退货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近年来,外卖餐饮行业蓬勃发展。实践中,存在部分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没有卫生资格证,却利用外卖平台的审核漏洞违法经营问题。“《规定》明确,网络平台如果没有审查,商家销售食品造成损害的,网络平台要承担连带责任,以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利益。”贺小荣说。
关键词: 消费者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