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工代训补贴
(一)适用对象:
1.新吸纳劳动者的中小微企业。对新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离校两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并开展以工代训的中小微企业。
2.停工停业的中小微企业。对受疫情影响出现生产经营暂时困难或导致停工停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中小微企业。
3.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外贸、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五类行业的各类企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
上述企业应在本省依法登记注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满足三个条件之一的企业即可申请。
(二)补贴标准:
同一企业可累计享受不超过6个月的以工代训补贴,补贴标准每人每月200元。
(三)申报程序:
1.符合条件的成都市参保企业及各类生产经营主体按生产经营所在地或参保关系向所在的区(市)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按照市人社局《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培训实施细则的通知》(成人社办发〔2020〕59号)、《关于印发〈成都市企业职工以工代训实施细则〉的通知》(成人社办发〔2020〕127号)、《关于转发〈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以工代训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成人社办发〔2020〕134号)等文件规定提交申报材料和进行审核。
2.市和区(市)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通过参保信息系统对符合以工代训申报条件的补贴对象进行全面梳理,主动通知符合条件的参保企业按规定流程进行申报,及时将培训补贴拨付到各用工企业。
3.培训补贴审核拨付以后,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将发放信息录入“四维系统”,实行实名制管理。各参保企业或生产经营主体应建立培训工作台账和资金使用制度,确保培训补贴资金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