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软件是我们日常生活中频繁使用的支付工具之一。当你的微信账号与支付绑定的银行卡,不属于同一人时,微信钱包里的钱,应该属于谁呢?年近八旬的深圳市民王女士就因微信钱包里资金的归属问题,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近日,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布了该案的判决,对同类案件的审判具有指导意义。
该案的原告王女士已年近八旬,之前为了方便和家人、朋友联系,让女儿帮忙注册了一个微信号。又因为王女士不懂操作微信软件,女儿将王女士的微信账号绑定了自己的银行卡。
2019年,王女士的女儿因借款合同纠纷成为法院的被执行人,因王女士的微信钱包绑定的银行卡属于女儿,妈妈微信钱包里的6799.37元也被列为女儿的可供执行的财产。
王女士对此表示不服,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她表示,该微信账号一直是自己使用,微信钱包里的钱都是逢年过节亲戚朋友的红包积攒的,不是女儿的,所以微信钱包里的钱应该归自己所有,不是可供执行的财产。
前海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的微信号由妈妈王女士实名认证的手机号码注册开通,且该微信号由王女士日常使用。虽然该微信钱包绑定了女儿的银行卡而导致财付通账户为原告女儿,但经查明该微信钱包里的“零钱”均是王女士收取亲友微信好友的红包收入,而非来自女儿的财产。因此,前海法院判决不得执行原告王女士微信中女儿名下财付通账户内的资金。
前海法院办案法官表示,原告王女士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微信“零钱”的收入,全部来源于收取微信红包,只有三次给手机充值各支出了100元,与原告陈述的其作为年近八旬的老人日常基本不使用微信支付、只收取亲友红包的内容可以互相印证,所以前海法院支持了王女士的执行异议。
微信钱包里的钱到底归谁?要看资金来源和使用等实际情况综合认定。前海法院法官彭亮表示,司法实践中,对于微信钱包的资金归属存在争议。有一种意见认为银行卡的持有人对资金享有所有权,而在现实中,存在不少子女为父母的微信绑定自己银行卡的情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涉及微信钱包绑定的银行卡主人与微信实际使用人不一致时,应当如何判断微信钱包内资金的实际归属问题,前海法院综合案件全面审查的实际情况,认定争议微信钱包内资金属于原告王女士个人所有,而并非原告女儿的可供执行财产,该案的判决对确定微信钱包资金所有权的同类案件具有指导意义。(记者 伊宵鸿)